隨著互聯網競爭的加劇,域名注冊量居高不下。不過在這個要提醒一下,企業注冊域名需謹慎,不要踩到惡意注冊的地雷,不要侵權、違法。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明確規定了惡意注冊的情形:如下情形但并不限于如下情形,如經專家組發現確實存在,則構成惡意注冊和使用域名的證據:你方注冊或獲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向作為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轉讓域名,以獲取直接與域名注冊相關費用之外的額外收益者;你方注冊該域名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所有人以相應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標者;你方注冊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破壞競爭對手的正常業務者;以使用域名的手段為商業利益目的,你方通過制造你方網站或網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與投訴人商標之間在來源者、贊助者、附屬者或保證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誘網絡用戶訪問你方網站或其他連機地址者。
如果你注冊域名具備上述規定的條件,那么一般會被認定為惡意。至于賠償問題,如果您注冊域名僅僅是具備上述惡意,也不必然構成侵權賠償。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只有具備上述情形,才可能涉及到賠償的問題。如果僅僅是注冊域名,且該域名不僅和某些商標相通,同時也是具有語言學意義的通用詞匯,則該注冊行為并不必然會引發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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