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號為139××××4598的遼陽陳先生問:我去年注冊了一個域名,正好跟我們當地一家圖書出版企業名稱一致。我利用該域名辦了一家網店,銷售圖書。現在這家企業要求我將該域名“歸還”他們,還說我這種行為屬于惡意注冊,侵害了他們公司商標的利益。他們說,如果我不“歸還”他們的話,他們將向法院起訴,并要求我賠償他們的損失。我想咨詢一下,哪些行為構成惡意注冊域名呢?我的行為屬于惡意注冊嗎?
答: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2006修訂)第九條的規定,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為構成惡意注冊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冊或受讓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三)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四)其他惡意的情形。
由于域名的識別性功能,使之與知識產權緊密聯系。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由此規定,可以解讀出注冊域名侵犯他人在先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具備的條件是:原告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權合法有效;被告注冊域名使用的文字與他人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被告通過該域名從事了相關商品的電子商務;注冊的域名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因此,你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已經涉嫌侵害他人商標權,屬于惡意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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